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10〕179号),设立郑州市水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水利局承担的职责划入市水务局。
(二)将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南水北调移民局)承担的移民管理职责划入市水务局。
(三)将原市供水节水办公室承担的供水节水管理职责划入市水务局。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水务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二)编制全市水务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水务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水务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调水)。负责拟订全市和跨县(市)中长期水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全市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节水、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城乡水务一体化建设。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统筹兼顾城乡用水一体化;负责保障城乡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生态水系、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负责全市防洪、除涝、河道整治及水生态、水环境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生态水系的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监测河道、水库及其他水体排污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节约用水标准,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市管计划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指标的核定和下达;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河、湖、水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和应急水量的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八)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型水务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九)负责全市河道、水库、湖泊、灌区、蓄洪区、泄洪区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工作;负责河、湖、水库及滩地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旅游事业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的监测、预报和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市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一)负责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供水、饮水工作;负责农村水生态、水环境和灌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参与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水务科技工作。负责全市水务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市水务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务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水务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五)负责移民工作。负责拟订移民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编制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的规划、计划;负责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
(十六)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城乡水务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水务一体化进程。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371-67448849